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804号原告乐长厚,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打工。被告张力,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打工。被告张浩,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长厚与被告张力、张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长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长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