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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804号

乐长厚与张浩、张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乐长厚,张力,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804号原告乐长厚,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打工。被告张力,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打工。被告张浩,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长厚与被告张力、张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长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长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