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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49-2号

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49-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区通港路建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献德,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建平。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惠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惠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要求武建平支付货款135000元及违约金62235元、利息逾期付款利息53258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及执行费1925元,共计25541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建平所有的陕XX**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起至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