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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36号

杨良善与毛武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良善,毛武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杨良善。

被告:毛武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善诉被告毛武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飞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良善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良善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海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