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杨良善。
被告:毛武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善诉被告毛武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飞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良善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良善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海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