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被告陈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袁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