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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2084号

刘某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08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被告陈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袁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