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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枣峄执字第526号

周继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继广,韩业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枣峄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广,男,197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业群,男,1962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06)峄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8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业群在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光明路支行账户上的工资款5000元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