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213号原告何家利。委托代理人朱锋。被告章小连。委托代理人黄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利与被告章小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家利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家利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1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432.5元,由原告何家利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昆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