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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566-1号

肖家国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家国,罗磊,陈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566-1号申请执行人肖家国。被执行人罗磊。被执行人陈盈。本院在执行肖家国与罗磊、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家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黄树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庆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