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566-1号申请执行人肖家国。被执行人罗磊。被执行人陈盈。本院在执行肖家国与罗磊、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家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黄树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庆湖-- 微信公众号“”
肖家国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566-1号申请执行人肖家国。被执行人罗磊。被执行人陈盈。本院在执行肖家国与罗磊、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家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黄树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庆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