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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667号

骆海艇与汪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海艇,汪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667号

原告:骆海艇,男,汉族,巢湖市人。

被告:汪为民,男,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海艇诉被告汪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海艇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海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荣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