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怡志 来自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怡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