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商初字第0537号原告张行,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新民路54-2号。诉讼代表人朱一全,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朱一全,居民。
原告张行与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行委托代理人朱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一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行诉称,2013年3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加以推诿后来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朱一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朱一全以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由朱一全签字并加盖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印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朱一全作为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以公司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关于120000元借款的债务关系应由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借条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对此应由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行人民币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连云港市东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刘 涛
代理
审判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发富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