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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031号

曹常兴与李孝忠、蒲红丽、上官力、李小燕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常兴,李孝忠,蒲红丽,上官力,李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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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曹常兴,男,生于1959年4月23���,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农民。被执行人李孝忠,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驾驶员。被执行人蒲红丽,女,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住岐山县凤鸣镇,系宝运集团岐山分公司售票员。被执行人上官力,男,生于1975年8月5日,汉族,住岐山县凤鸣镇。被执行人李小燕,女,生于1983年2月8日,汉族,住岐山县祝家庄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常兴与李孝忠、蒲红丽、上官力、李小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649.76元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张 五 堂

审判员 杨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 五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