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564号罪犯吴义前,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以(2011)宜秀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义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因盗窃罪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宜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吴义前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义前自入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7月以来,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为:2013年3月表扬,2013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义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义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
审 判 员 曹宁
代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