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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16号

盛立丽、吴盛慧与吴克玉、徐志芳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立丽,吴盛慧,吴克玉,徐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16号

原告:盛立丽,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吴盛慧,女,2004年6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盛立丽,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共同

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克玉,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徐志芳,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立丽、吴盛慧与被告吴克玉、徐志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盛立丽、吴盛慧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盛立丽、吴盛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盛立丽、吴盛慧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13元(已减半收取),由盛立丽、吴盛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青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