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16号
原告:盛立丽,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吴盛慧,女,2004年6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盛立丽,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共同
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克玉,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徐志芳,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立丽、吴盛慧与被告吴克玉、徐志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盛立丽、吴盛慧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盛立丽、吴盛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盛立丽、吴盛慧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13元(已减半收取),由盛立丽、吴盛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青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