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770-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合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枫,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582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叶枫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枫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旭征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