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榆刑初字第00469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辩护人文某某。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3)第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崴、贾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5月份,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杨某某(自称是其妻子,实为同居关系)认识了高某、苗某、苗某甲、王某某等人,并自称原陕西省委书记贾某某是自己的亲戚。几天后,被告人雷某某以能给高某的姑舅姐夫刘某某的儿子刘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15万元,在高某和刘某某的催问下,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谎称刘某的工作已找好了,让刘某某以刘某的名字办一张银行卡,单位要给打工资了,后给该卡连续打了两个月工资,每月打1680元,之后再未打款。2010年7月份,苗某和苗某甲想给延安市吴起采油厂卖些钻杆,便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苗某就通过网银给被告人转款15万元后,被告人就一直推脱。2011年3月,苗某、苗某甲知道被骗后向被告人索要该款,2011年7月被告人向苗某甲退款3.5万元后便失去联系。2010年7月份,高某给被告人雷某某说想给延长石油公司销售石油管道,看被告人能不能联系此事。后被告人与高某协议由高某出资20万元,被告人出资30万元,该50万元用于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2010年8月高某将20万元款打给被告人后,高某一直催问无果,便向被告人索要该款,被告人给高某退款4.9万元后便失去联系。2010年8月份,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雷某某让其帮忙给吴某某采油厂卖驱油剂,被告人以要办此事就要给领导送10万元为由,向王某某索要了10万元。此后王某某一直催问办事的进度,被告人一直推脱,该事至今未办成,钱款未退还。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以延长油矿招一线正式工,每人8万元,骗取高某亲戚、朋友共四个孩子的家属32万元。2010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某谎称自己能认识省政府的领导,能给周某的同事王某甲之子王乙安排工作,骗取王某甲现金8万元。2011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谎称自己能认识省卫生厅的领导,能给周某的亲戚朱某某的女儿黄某某调动工作,骗取朱某某现金5万元。2012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谎称自己在西安教育系统认识领导,能给陈某某的女儿宋某某在西北大学换专业,但要钱打点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11800元。综上,被告人雷某某诈骗8次,共计诈骗人民币9744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辩解起诉书指控的拿974440元是事实,但是拿王某某的10万元、周某的13万元、陈某某的11800元是借款,拿刘某某的钱退了10万元,其它的钱都是为了办事,但事都没有办成。辩护人文某某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0年7月份与高某签订协议拿高某的20万元用于给延长石油公司销售石油管道的钱,应认为是合同纠纷,拿王某某的10万元、周某的13万元、陈某某的11800元是借款,故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5月份,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杨某某(自称是其妻子,实为同居关系)认识了高某、苗某、苗某甲、王某某等人,并自称原陕西省委书记贾某某是自己的亲戚。几天后,高某给被告人说让其给他姑舅姐夫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在延安延长石油公司找个正式工作,被告人说得花15万元给领导送礼打点,高某和刘某某就将15万元钱打给被告人。此后,高某和刘某某一直催问,直到2011年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谎称刘某的工作已找好了,让刘某某以刘某的名字办一张银行卡,单位要给打工资了,后被告人给该卡连续打了两个月工资,每月打1680元,后再未打款。2010年7月份,苗某和苗某甲想给延安市吴起采油厂卖些钻杆,便联系被告人雷某某,其称要给领导送礼得15万元,苗某就通过网银给被告人转款15万元。此后苗某、苗某甲便一直催问办事的进度,被告人一直推脱。2011年3月,苗某、苗某甲知道被骗后向被告人索要该款,2011年7月被告人向苗某甲退款3.5万后便失去联系。2010年7月份,高某给被告人雷某某说想给延长石油公司销售石油管道,看被告人能不能联系此事。后被告人与高某协议由高某出资20万元,被告人出资30万元,该50万元用于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如事情办成由被告人负责跟石油公司结账、招标、签订合同,高某负责与管道厂家联系供货事宜。2010年8月高某将20万元款打给被告人。之后,高某一直催问无果,便向被告人索要该款,被告人给高某退款4.9万元后便失去联系。2010年8月份,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雷某某让其帮忙给吴某某采油厂卖驱油剂,被告人以要办此事就要给领导送10万元为由,向王某某索要了10万元。此后王某某一直催问办事的进度,被告人一直推脱,该事至今未办成,钱款未退还。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以延长油矿招一线正式工,每人8万元,骗取高某亲戚、朋友共四个孩子的家属32万元,此后四孩子家属一直催问此事,被告人便给四个孩子找到定边照油井的临时工作,四个孩子都没有去,要求被告人退钱,后该32万元由高某先垫退给四孩子家属,被告人至今未退。2010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某谎称自己能认识省政府的领导,能给周某的同事王某甲刚从部队转业回来的儿子王乙安排工作,但要钱打点关系,骗取王某甲现金8万元。2011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谎称自己能认识省卫生厅的领导,能给周某的亲戚朱某某的女儿黄某某调动工作,但要钱打点关系,骗取朱某某现金5万元。2012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谎称自己在西安教育系统认识领导,能给陈某某的女儿宋某某在西北大学换专业,但要钱打点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11800元。综上,被告人雷某某诈骗8次,共计诈骗人民币974440元。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自称原陕西省委书记贾某某是自己的亲戚。以给刘某某儿子刘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15万元(谎称工作已找好以发工资的形式给刘某银行卡内二次打款3360元);以能给延安市吴起采油厂卖些钻杆为由骗取苗某甲、苗某的15万元(退款35000元);以能给延长石油公司销售石油管道为由骗取高某20万元;以能给吴某某采油厂卖驱油剂为由骗取王某某10万元;以能给延长油矿一线安排正式工为由骗取高某亲戚、朋友共四个孩子的家属32万元;借周某13万元;借陈某某11800元。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骗了刘某某15万元,骗了其20万元(退款49000元),骗了其亲戚、朋友四个孩子的家长32万元,最后由其向四个孩子的家长垫退了32万元。3、被害人苗某甲、苗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骗了二人15万元,一再催要下退款35000元的事实。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以能给其儿子刘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其15万元(谎称工作已找好以发工资的形式给刘某银行卡内二次打款3360元)的事实。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被告人骗了10万元的事实。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称能给其同事王某甲的儿子王乙安排工作,骗取王某甲现金8万元。称能给其亲戚朱某某的女儿黄某某调动工作,骗取朱某某5万元的事实。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以能给其女儿转专业为由骗了其11800元的事实。8、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曾给其外甥女周某说过想找人给其女儿调动工作,后其外甥女说一个姓雷的能帮忙并给了姓雷的5万元,但没有把事办成的事实。9、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曾给同事周某说过帮忙找人给其儿子安排工作,后周某说被告人雷某某能认识省政府的领导,能帮忙办事,就通过周某给了被告人8万元,但没有把事办成的事实。10、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刘某某是夫妻,为了给其儿子找工作被被告人骗了15万元的事实。1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是其父亲,被被告人骗了52万元的事实。12、证人刘金涛的证言,证明其在作销售管道业务期间通过高某认识了雷某某,雷某某说能找关系把石油管道销售给延长石油公司,最后被告人没有把事办成。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苗某甲、苗某、王某某通过其认识的被告人雷某某,并由她告诉这些人原陕西省委书记贾某某是被告人的亲戚,被告人的社会关系很广,办事能力很强(被告人的社会背景是被告人告诉她的)。高某为了给他亲戚刘某某的儿子在延安找工作给了被告人15万元,结果事情没办成;苗某甲、苗某为了给延安市吴起采油厂卖钻杆给了被告人15万元,结果事情没办成;及听高某说过被告人收了高某的32万元给四个孩子找工作,结果也没有办成的事实。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高某认识了被告人雷某某,介绍了四个孩子共给了被告人32万元让被告人给找工作,结果没有办成的事实。15、收条、银行存款凭证、借条,证明被告人雷某某与各受害人的经济往来情况。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内容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雷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辩解其拿王某某的10万元、周某的13万元、陈某某的11800元是借款,拿刘某某的钱退了10万元,其它的钱都是为了办事,但事都没有办成。及其辩护人文某某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0年7月份与高某签订协议拿高某的20万元用于给延长石油公司销售石油管道而疏通关系的钱,应认为是合同纠纷,拿王某某的10万元、周某的13万元、陈某某的11800元是借款,故不构成诈骗罪之观点,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其自称原陕西省委书记贾某某是自己的亲戚、供述了其诈骗刘某某15万元、苗某甲、苗某的15万元、高某20万元、王某某10万元、高某亲戚、朋友共四个孩子的家属32万元、及被害人高某、苗某甲、苗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陈某某、朱冬(东)云、王某甲的陈述、证人柳某某、高某、刘金涛、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诈骗8次,金额974440元的事实。故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雷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赃款974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玉婷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朝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