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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600-1号

翟玉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玉凤,吴艳朋,吴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00-1号申请人翟玉凤,农民。申请人吴艳朋,农民。被执行人吴子生,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赵庄村。本院在执行翟玉凤、吴艳朋诉吴子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子生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靳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