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00-1号申请人翟玉凤,农民。申请人吴艳朋,农民。被执行人吴子生,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赵庄村。本院在执行翟玉凤、吴艳朋诉吴子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子生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靳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