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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终字第658号

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与綦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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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终字第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举办者张明芝。校长黄静。委托代理人郑伦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綦杰,女。委托代理人顾晓仪。

上诉人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上诉人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凤凰学校)与被上诉人綦杰签订《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学校聘用合同书》,其中约定:被上诉人綦杰自2010年4月25日起开始实习,实习时间为1-3月,试用期薪资为1500元/月,转正后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工资绩效,工作绩效根据学期续班及其他工作考核的分数进行计算,工作绩效规定见相关制度,并实行下月发薪制等。上诉人凤凰学校制定有底薪模式和提成模式的教师工资分配方式,底薪模式按照上诉人凤凰学校和被上诉人綦杰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綦杰的基本工资2000元、工资绩效根据学期续班及其他工作考核的分数进行计算,工作绩效相关制度。”提成模式是学校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要根据任课教师资历和等级水平)减除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个人助教费用后作为教师月平均工资。上诉人凤凰学校和被上诉人綦杰未按《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底薪模式实行,而实际执行的是按提成方式发放给被上诉人綦杰工资,并且綦杰提成方式的实际工资4143.94元高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底薪方式。上诉人凤凰学校从綦杰工资中扣取了綦杰培训费2400元和电脑押金1000元。上诉人凤凰学校和被上诉人綦杰参加了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上述保险费用上诉人凤凰学校均按提成工资方式全额扣缴,其中单位应承担部分金额为11735.26元。2012年6月30日,綦杰填写“员工离职单”后双方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离职原因“参加公务员考试,想给自己一个时间调整自己的状态,充下电换个环境挑战自己”。���诉人凤凰学校与被上诉人綦杰培训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凤凰学校退还从綦杰工资中扣除的电脑押金1000元、培训费2400元。

二、凤凰学校将已代扣缴的应当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还给申请人,共计11735.26元。

三、驳回綦杰其他仲裁请求。

上诉人凤凰学校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与被上诉人綦杰同时期的凤凰学校教师何琳、易婉秋、王蓉等实行提成工资模式的教师工资均是以总的实际学费减计提比例减预提费用减社保全部费用(单位+个人部分)构成。学校也在其内部网络上公布了提成工资模式的标准。原审法院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单位和��纳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中,用人单位原告凤凰学校虽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但其从被告綦杰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退还被告綦杰电脑押金1000元、培训费2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退还被告綦杰社会保险费11735.26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凤凰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即退还綦杰社会保险费11735.26元。其主要理由是:原判错误把提成工资模式中计算提成当成是被上诉人应得的工资,从而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綦杰认为原判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凤凰学校与被上诉人綦杰参加了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单位应缴纳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数额均已全部缴清。本案争议的焦点并不是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工资组成部分存在认识上的分岐问题。因为双方均未按书面《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底薪模式实行,而实际执行的是按提成方式发放被上诉人綦杰工资。双方对按学校制定的提成工资模式执行不持异议。上诉人凤凰学校认为教师提成模式工资是要减除全部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才是教师提成工资,而被上诉人綦杰认为提成模式不应包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事实上,上诉人凤凰学校制定的提成工资模式在学校的内部网络上向所有教师进行过公布,是以教师所任教的班级总的实际学费按一定的提成比例减预提费用减社保全部费用(单位+个人部分)构成。与被上诉人綦杰同时期的凤凰学校教师何琳、易婉秋、王蓉等十几人,其按提成工资模式发放的工资均是按学校公布的标准实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上诉人凤凰学校与被上诉人綦杰未按书面《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底薪模式实行,而实际执行的是按提成方式发放被上诉人綦杰工资。实际上,被上诉人綦杰按提成方式获取的工资要远远高出按底薪模式获取的工资,且远远高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实行的工资标准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报酬标准发生了争议,未能重新协商确定,也没有提供集体合同标准,故应按照其他同类型的教师标准实行同工同酬。综上所述,上诉人凤凰学校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宜宾翠���凤凰英语培训学校退还綦杰电脑押金1000元、培训费2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撤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退还綦杰社会保险费11735.26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被上诉人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宜宾翠屏凤凰英语培训学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綦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锡强

审 判 员  胡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唐福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