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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377号

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康、盛锦付、叶万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康,盛锦付,叶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7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康,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盛锦付,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叶万勇,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人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康、盛锦付、叶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锦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账户13×××04的存款人民币26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