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7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扣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康,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盛锦付,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叶万勇,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人池州市恒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康、盛锦付、叶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锦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账户13×××04的存款人民币26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