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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4974号

李会(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会,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李会(某,农民。被告耿某,1971年8月23日,农民。

原告李会(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会(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