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李会(某,农民。被告耿某,1971年8月23日,农民。
原告李会(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会(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苏 伟 关注公众号“”
李会(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李会(某,农民。被告耿某,1971年8月23日,农民。
原告李会(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会(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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