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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4号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恩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李恩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4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号。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夏,西安市雁塔区光明眼镜商行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恩夏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智

审 判 员  文 艳

代理

审判员  蒋卫朝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乌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