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于国娟。被执行人唐山市鸿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国娟申请执行唐山市鸿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唐劳人仲裁字(2013)0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