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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宣字第144号

王爱芹与王海军海事事故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王爱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第144号

申请人:王爱芹,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宁,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爱芹要求宣告王海军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1年5月25日0410时许,王海军随“鲁荣渔1054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王海军由此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宣告王海军死亡,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海军,男,汉族,1975年1月7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王村531号,系申请人王爱芹之夫。2011年5月25日0410时许,王海军随“鲁荣渔1054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王海军由此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于2011年9月16日出具了王海军因事故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王爱芹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6月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王海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海军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海军因海难事故而至今没有音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王爱芹系被申请人的妻子,其现申请宣告王海军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海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