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海商初字第0017号原告刘杰,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被告李保军,居民。
原告刘杰与被告李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杰的委托代理人车银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保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杰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李保军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60000元的欧曼自卸王一辆,当日李保军只支付刘杰车款120000元,余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购车余款40000元、自欠款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保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李保军在原告刘杰处购买欧曼自卸王一辆,该车价值160000元,李保军只支付了车款120000元,余款因无钱支付,便出具借条一张交刘杰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刘杰现金肆万元正,¥40000(一月内还清),借款人李保军,2012年3月20号,与到期不还按信用社利率4倍偿还。”该款经原告刘杰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刘杰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杰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刘杰的委托代理人车银远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保军购买原告刘杰自卸王一辆,尚欠余款40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利息,原告自愿将违约利息降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对原告刘杰要求被告李保军给付购车余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杰购车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被告李保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李保军承担。该费用原告刘杰已预交,由被告李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刘杰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