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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行审字第36号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俞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东行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蒋金红。被执行人俞卫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孝顺)第27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1月11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对俞卫斌涉嫌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予以立案调查。该局查明,2012年9月15日,俞卫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让二村西侧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17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4平方米;四至:东至空基、南至田、西至俞良栋屋、北至路。至调查为止,已建好三层框架。据俞卫斌陈述,该建筑物建成后用于住宅使用,产权归俞卫斌。俞卫斌所占用的170平方米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新增园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俞卫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俞卫斌将非法占用的17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让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俞卫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70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2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6月7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孝顺)第27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孝顺)第27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敏

代理

审判员  田惠仙

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钱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