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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811号

龙伟诉何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伟,何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龙伟。法定代理人刘祥慧,女,出生于1973年4月11日,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委托代理人张楠,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鲜正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伟与被告何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伟的法定代理人刘祥慧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