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6日,农民,住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周泽,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9日,农民,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仲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