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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141号

陈某某与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6日,农民,住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周泽,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9日,农民,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仲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