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68年5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南路。被执行人陈林科,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生,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庙川村*组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李波与陈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1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陈林科于2014年3月底前向李波给付15000.00元,下余款项李波全部放弃,如不能按期足额付款,则下余款项李波不放弃。
二、执行费50.00元由陈林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引社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