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364号

李波与陈林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波,陈林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68年5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南路。被执行人陈林科,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生,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庙川村*组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李波与陈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1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陈林科于2014年3月底前向李波给付15000.00元,下余款项李波全部放弃,如不能按期足额付款,则下余款项李波不放弃。

二、执行费50.00元由陈林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引社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