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53号被执行人陆任华,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壮族。被执行人陆任华强制执行罚金一案,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已生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任华已将罚金2000元缴纳至本院案款账户。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2013)东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陆任华缴纳的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
二、终结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淑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