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郑某某,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美国居民,现在美国,现住址不详。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于2002年10月1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美国,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劝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贵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自从原告撤诉以后,原、被告均无联系,夫妻感情仍无改善。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皮箱一个。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归原告所有。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美国公民,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草率于2002年10月1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日本。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劝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又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皮箱一个。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及登记结婚档案复印件、民事裁定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出入境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差。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依法予以离婚。原告请求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归原告郑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光生
审 判 员 王绍荣
人民陪审员 刘忠霖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