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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监字第0001号

仲森与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仲森,王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监字第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仲森,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玉芹,女,1956年10月生,汉族,居民。系仲森母亲。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明,居民。申请再审人仲森与被申请人王丽明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赣商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人仲森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王丽明诉称:2010年5月28日,被告仲森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一月内还款,到期后经原告王丽明多次催要,被告仲森迟迟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仲森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被告仲森辩称:已经给付王丽明利息10万元。申请再审人仲森的申诉理由是:

一、原审没有委托其母亲董玉芹为诉讼代理人,其母代为调解的行为无效。

二、欠条没有约定利息,调解时出现了利息,损害了申请人仲森的利益。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过种中,仲森的委托代理人董玉芹(系仲森母亲)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及仲森的授权委托书。仲森的再审申请书中没有联系方式,仅提交了委托其母亲的授权委托书,本院多次与其母亲谈话要求仲森到庭核实委托书的真伪,其母董玉芹称不知仲森的去向,无法联系。本院(2011)赣商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并未损害仲森的利益,且仲森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调解的证据。

本院认为:仲森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故申请再审人仲森要求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仲森的再审请求。

审判长  董淑进

审判员  谭传之

审判员  吴心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