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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855-1号

赵利利与西安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利利,西安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55-1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利,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利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利利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赵利利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后被执行人西安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主动进行协商,将本案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总额确定为110000元并已实际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利利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