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42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威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望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39677.46元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觉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