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105号
申请执行人:许华斌,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晓璐,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鑫,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仇余,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鑫、仇余银行帐户存款1309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