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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1105号

许华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1105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华斌,王鑫,仇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1105号

申请执行人:许华斌,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晓璐,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鑫,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仇余,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鑫、仇余银行帐户存款1309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