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48号
原告:管国凡,男,汉族,巢湖市人,1951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宗勇,男,1971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东方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15362449-8。
法定代表人:苏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梅,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国凡诉被告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国凡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国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管国凡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