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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318号

林开荣与林毅龙、陈春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开荣,林毅龙,陈春慧,林景超,林黑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林开荣,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连发。被告林毅龙,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春慧,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景超,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黑能,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林开荣与被告林毅龙、陈春慧、林景超、林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开荣撤回对被告林毅龙、陈春慧、林景超、林黑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8元,其它诉讼费260元,合计人民币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志平

审 判 员  李卫群

人民陪审员  邹照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雪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