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441号原告谢明富。被告王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富与被告王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明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苟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