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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441号

谢明富与王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明富,王进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441号原告谢明富。被告王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富与被告王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明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苟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