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207号移送单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书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书永犯盗窃罪单处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书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中单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吴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
李书永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207号移送单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书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书永犯盗窃罪单处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书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中单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吴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