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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207号

李书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书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207号移送单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书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书永犯盗窃罪单处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书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中单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审判员 吴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