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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492-2号

汪良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良银,杨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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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492-2号

申请执行人:汪良银,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杨芳,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汪良银与被执行人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芳于2011年7月10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杨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杨芳和陆玉兵系夫妻关系,皖A×××××北京现代小型普通轿车一辆登记在陆玉兵名下,并于2012年9月17日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满,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车���予以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陆玉兵所有的皖A5D9**北京现代小型普通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