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77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珠海市红湖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珠海市红湖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
审判员 吴启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