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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570号

徐家胜盗窃罪,徐家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家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570号罪犯徐家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徐家胜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家胜自入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分别为:2013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家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家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伟

审 判 员  曹宁

代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