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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41号

张国华与余建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41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远奔。

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