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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901号

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9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申请执行人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瀚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坝县乐平乡大山乌煤矿银行存款,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元庆

审判员  孙启凯

审判员  姬荣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路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