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57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杨本立,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 启 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小龙(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