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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57号

张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57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杨本立,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  启  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小龙(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