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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179号

王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