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自:
王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