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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404号

耿伟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伟波,唐秀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耿伟波。被执行人唐秀全。申请执行人耿伟波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726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15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薛 妍

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