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30号

王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30号原告王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广玉,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汉族。

原告王xx为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闵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广玉、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11年12月中旬,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3日,双方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其后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一直在单位宿舍居住,未与被告一起居住生活,导致双方缺乏沟通。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双方从认识到恋爱至结婚有8个月时间,在恋爱时几乎每天都要见面,婚前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故原告所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与事实不符。原告所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存在,双方仅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后被告当庭表示愿与原告彼此协商,共同解决生活中发生的矛盾。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3月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李xx也表示愿意与原告增强沟通、互谅互让,解决好家庭和感情问题,并当庭表示愿意按照原告的要求改正自己的一些做法。故原告所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王xx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