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杨高北路2001号302A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路213号创新创业基地A座1513室。
法定代表人:司徒功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蒋云,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郁大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银河长征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特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怀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吕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