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39号
原告:郑某某,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龙江,巢湖市凤凰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