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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执字第762-9号

宋敬铭、陈希君与被执行人张忠政、王贵新、荆玉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敬铭,陈希君,张忠政,王贵新,荆玉峰,吴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蓬执字第762-9号申请执行人宋敬铭,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陈希君,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忠政,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王贵新,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荆玉峰,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第三人吴晓霞,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敬铭、陈希君与被执行人张忠政、王贵新、荆玉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荆玉峰与第三人吴晓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15日离婚,被执行人荆玉峰所欠申请人宋敬铭、陈希君的债务系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吴晓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吴晓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41924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戴 萍

审判员 马荣宗

审判员 孙衍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高文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