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执字第0012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544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5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5614元,但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红兵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俊勇 关注公众号“”